一、產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是:
1、產品存在缺陷。
包括兩點:(1)產品。產品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一般認為,初級農產品不屬于我國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但作為糧種銷售的農產品應屬于產品,此外,不動產也不屬于我國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2)產品缺陷。我國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缺陷,有兩條衡量標準,一是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一是產品不符合法定標準。產品缺陷分為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經營缺陷。設計缺陷是指產品設計的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制造缺陷是指產品因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物理不上的缺陷,可在裝配成最終產品時出現某種錯誤,而使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經營缺陷主要指制造者對其產品沒有提供適當的警示與說明。
2、損害是由缺陷產品造成的。
也包括兩點:(1)損害。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其他重大損失。人身損害包括致人死亡和傷殘。財產損害指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所受損失。因為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應按合同責任處理,對其他重大損失法律未說明,應指精神損失。(2)因果關系。即損害是由使用或消費有缺陷的產品所致。產品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證明有其特殊性。一般侵權案中,原告對因果關系的存在負完全的舉證責任,而在產品責任案中,原告只要對因果關系證明到一定程度,即損害的發(fā)生與產品缺陷有關,法官即可根據情況,令被告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即可判定因果關系成立。
二、不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的情形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和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有: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質、典當等交易行為。如產品仍處于生產、倉儲階段,則不屬投入流通。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產品的缺陷是在流通過程中,由于銷售者或運輸者、倉儲者的過錯引起的,此時應由銷售或運輸者、倉儲者負責。這一抗辯事由所免除的是生產者的最終責任而不是外部責任,即受害者仍有權請求生產者賠償,而生產者仍應賠償,然后再向最終的責任者追償。
3、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缺陷存在。
4、時效抗辯。因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時起計算,但自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和消費者起滿10年,請求權消滅,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5、使用者的過錯。如果損害的發(fā)生是由于使用者的過錯引起的,如超過安全使用期仍使用產品,不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注意事項使用產品等,則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侵權責任的構成
以上是關于“產品侵權責任的其構成要件,產品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等問題的分析。如果你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您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