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姓名權的構成要件
1、侵害行為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guī)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包括:(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jīng)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2、行為人的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在實踐中,我們一概以故意實施的行為即構成侵犯姓名權,過失則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在侵害姓名權的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過錯,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由被告自己舉證加以證明。
3、損害后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jīng)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4、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并無實質差別,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后果的存在。
二、侵犯姓名權的具體形態(tài)
1、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為
他人的姓名還代表本人的形象和尊嚴,應得于社會公眾的尊重,不允許被丑化和侮辱。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人為侮辱他人,故意將他人的名字為自己的寵物或后輩命名,讓他人產(chǎn)生一種受侮辱的感覺。這便是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為,構成侵權。
2、不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是正當?shù)闹甘臼侄?,指明某人時,應使用其人姓名。應當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也可以構成侵權。邊種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負有使用他人姓名的義務人。負有使用義務而不使用,為不作為的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主要包括:1、應稱呼而未稱呼。指明某人時,應使用其人之姓名,否則其人之姓名權即受侵害。2、不稱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諧間。例如將他人姓名以滑稽發(fā)音,呼“朱伯建”為“豬八戒”者,即因不使用而侵害他人姓名權。
3、干涉姓名權
具體可分為干涉姓名決定、使用和變更幾種:一是干涉命名權。這種行為主要指干涉公民給自己命名。公民的正式姓名即本名,一般由公民的父母在出生時給起,自己沒有本名命名的行為能力。但當公民成年以后,自我命名別名、筆名、藝名、化名,均須允許;如果不準公民起別名、筆名、藝名、化名等,為侵害姓名權。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成年的被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依法有權決定其隨父姓或隨母姓,以及叫什么名字,這與干涉他人命名權有原則的區(qū)別。對此,被監(jiān)護人主張侵害姓名權的,不能成立。二是干涉使用權。姓名的使用,為姓名權專有,他人不得干涉。干涉姓名權,主要表現(xiàn)為不準某公民使用其姓名,或者強迫某公民使用某姓名。例如,某老師因某學生與自己的兒子同名且在同班上學,而不準該學生使用其姓名。三是干涉改名權。姓名的變更,應由姓名權人自主決定,他人無權干預。強迫公民變更姓名,或者強迫公民不得變更姓名,為侵權行為。例如,夫妻對子女命名后,一經(jīng)離婚,不經(jīng)夫妻協(xié)議或未經(jīng)子女同意而改換姓,即為干涉改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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