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債務的非法解決情況有哪些
(一)債權債務糾紛,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徑解決債權債務糾紛,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保障經濟秩序、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社會秩序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討債人,即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不能正確地認識這一原則,以為債權、債權人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保護,是許多人不知不覺中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甚至成為鐵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二)據(jù)報載,近幾年來,有些人為了索債,置法律于不顧,以扣押車輛作為處理債務糾紛的“有效” 手段,隨便扣車的現(xiàn)象比較嚴重。據(jù)統(tǒng)計,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時扣車,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時扣押的車輛有各種汽車?!翱圮嚱鉀Q債權債務糾紛”是一種典型的“非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其違法性主要表現(xiàn)在非法采用強制手段剝奪對方對車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妨礙對方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實施侵權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由于扣車給他人造成的損失。
(三)違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有多種多樣的形式。為了追索(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債務、債權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錢、扣物、扣貨是非法行為,行騙行搶,行賄受賄、打人傷人、暴力脅迫、毀人財物也是非法行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身體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譽、肖像權、監(jiān)護權、著作權、發(fā)明權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容許的,當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非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第一大忌。
二、律師調解債權債務糾紛有什么優(yōu)勢
(一)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有允許有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將爭議交由第三者裁決或公斷的法律制度。在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和經濟法律制度中,也有允許不定的和特定的“第三者”調整、裁決爭議的規(guī)定,包括允許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參與債務糾紛的“非訴訟調整”。非訴訟調整是居中調解,律師可以是當事人一方委托,也可以是雙方委托,律師不借助法律程序,充當中介人角色,在查明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履行義務能力的基礎上,依據(jù)事實與法律,促成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xié)議,最終使糾紛得以解決。
(二)委托律師代理、庭外調解,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解決各種爭議、糾紛的重要途徑,在我國尚處在初始階段。由于律師熟悉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程序,因而委托律師居間調解委托律師通過非訴訟調解債權債務糾紛,特別是疑難債務方面有著突出的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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