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作為債的一種發(fā)生根據(jù),是指沒有法定義務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當事人稱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務的當事人稱為本人或者受益人。早在羅馬時代,無因管理便被列入了準契約,1896年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把無因管理作為債的獨立發(fā)生依據(jù)而進行專門規(guī)定,之后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將其作為完整獨立的債,作為債的一種發(fā)生根據(jù)。作為債的發(fā)生根據(jù)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屬于合法的事實行為。
(一)無因管理與人的意志有關(guān),不屬于事件,而屬于行為。
(二)因為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而實施管理行為,并不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無因管理不屬于意思行為或表意行為,而屬于事實行為。
(三)無因管理是一種合法行為。事實行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無因管理屬于合法的事實行為。
(四)無因管理與不當?shù)美膮^(qū)別體現(xiàn)了無因管理的性質(zhì):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的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nèi)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shù)美麑儆诜墒聦嵵械氖录?,無論當事人的意志內(nèi)容如何,都不會影響不當?shù)美某闪ⅰ?/p>
(五)無因管理與合同的區(qū)別體現(xiàn)了無因管理的性質(zhì)2:無因管理是單方事實的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合同為表意行為,即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須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當事人應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因管理與侵權(quán)行為的區(qū)別體現(xiàn)了無因管理的性質(zhì)3:無因管理是合法的
事實行為,而侵權(quán)行為屬于不法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阻卻違法性,而侵權(quán)行為具有違法性。盡管兩種行為都起于無因,但是無因管理從主觀上看是源于為他人謀利益的善良愿望,并且也積極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從結(jié)果上看,無因管理的受益人因為無因管理而得到了好處,從而避免了其在財產(chǎn)或者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損失,即管理人的行為最終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二、如何區(qū)分無因管理之債
(一)無因管理是債的形成原因之一;
(二)無因管理是社會公序良俗的表現(xiàn),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法律承認并且保護這種行為;
(四)無因管理是在沒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雙方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發(fā)生的;
(五)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務者不放棄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必要費用的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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