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未經(jīng)通知的效力認定
債權人與受讓人訂立債權轉讓協(xié)議后,債權人可以隨時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但在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前,由于債權轉讓未對債務人生效,受讓人不得對債務人主張權利,更不能以起訴代替?zhèn)鶛噢D讓通知,受讓人必須在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后才對債務人享有權利,如受讓人僅根據(jù)轉讓合同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受理后也應駁回起訴。法釋[2001]12號司法解釋第6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辨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也就是說受讓人起訴債務人并不以債權轉讓是否通知債務人為條件。但該司法解釋不具有普遍意義。
二、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
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后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并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原來的訴訟時效應連續(xù)計算。
筆者認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根本不可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fā)生時效中斷。債權轉讓通知,包括債權轉讓三方協(xié)議中債權轉讓通知的內容,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并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才符合《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guī)定精神。因此,法釋[2001]12號司法解釋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作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顯然是不妥的。幸好該司法解釋不存在擴大適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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