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轉讓給第三人
(一)一般情況下,破產程序啟動后,對于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財產權利人有權通過行使取回權取回其財產。
(二)但是,如果其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因涉及到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問題,原財產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受到一定的影響。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第三人受讓被違法轉讓的財產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該財產的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原財產權利人不能對該財產行使取回權。
(三)原財產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的債務人請求賠償。對于該賠償,應當根據(jù)無權處分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和行使的主體予以區(qū)分。如果無權處分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因系債務人自身無權處分行為,該賠償屬于一般侵權之債的賠償,在破產程序中應當作為普通破產債權予以清償;如果無權處分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系管理人所為,根據(jù)破產法的規(guī)定,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應當作為共益?zhèn)鶆沼枰郧鍍敗?/p>
(四)第三人受讓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第三人未取得被轉讓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權利人均有權依據(jù)交付情況分別向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主張取回該財產。如果第三人已經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而所涉財產又被原財產權利人追回后,第三人就已支付價款損失有權向債務人主張返還。對于該損失賠償債權,也應根據(jù)轉讓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和行使主體區(qū)分,按照普通破產債權或共益?zhèn)鶆者M行清償。
二、代償性取回權如何使用
(一)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有相應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原財產權利人是否可以就其行使代償性取回權問題,爭議還是比較大的,主要涉及到原財產權利人與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平衡問題。
(二)一方面通過確立代償性取回權制度加大對原財產權利人權利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又通過對代償性取回權行使范圍進行必要限制的方式適度保護了其他債權人利益。即以能否將財產毀損、滅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代償物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作為權利人能否行使代償性取回權的前提。
(三)如果能夠予以區(qū)分的,權利人可以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代償物;如果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權利人則不能行使代償性取回權,而只能根據(jù)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的時間分別按照普通破產債權或者共益?zhèn)鶆赵谄飘a程序中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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