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在符合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行使合同解除權后,合同權利義務消滅。那么,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合同解除權行使后的法律救濟是什么?讀完本文,您就明白了。
一、什么是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前述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當然解除。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即不必與對方協(xié)商,也不必經(jīng)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告終止。
合同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比如當事人約定出現(xiàn)某種情形,可以在30天內(nèi)行使解除權。那么在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xiàn)30天后,當事人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須繼續(xù)履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是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xù)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合同關系繼續(xù)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
三、合同解除權行使后的法律救濟
按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為了限制解除權人濫用解除權,以避免給無辜的當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法律同時規(guī)定了救濟措施。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這在民訴法上叫提起確認之訴。這也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在合同法上的具體運用。
當事人異議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個方面,
(一) 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并未成就。
(二) 雖然解除條件已經(jīng)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
(三) 解除合同的程序違法。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審理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時,也要著重從以上三個方面進行審理,看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是否確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繼續(xù)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實現(xiàn);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這三個方面同時具備,那么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當屬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即已解除;如果這三個方面不同時具備,那么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當屬無效,不產(chǎn)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繼續(xù)有效。
以上就是對什么是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定程序是什么,行使后的法律救濟是什么問題的解答。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是有法定程序的,只有經(jīng)過法定程序的合同解除權才是有效的,提醒當事人對其給予重視。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后,另一方當事人還是有補救的措施的,如果因為一方行使解除權給另一方造成損失,雙方就損失是否應該賠償產(chǎn)生糾紛,可以向有相關經(jīng)驗的律師請請教,律師有豐富的經(jīng)驗,可以幫助您解決您的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