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應該遵循什么原則?撤銷權的行使應該遵循的原則是:
(一)必須由撤銷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與代位權一樣,撤銷權是具有訴訟意義的權利,不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實現(xiàn),而必須通過公力救濟即訴訟的方式實現(xiàn)。然而,撤銷權的性質仍屬于實體權利而非訴訟權利。之所以要求以訴訟的方式行使,是因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對第三人利益重大,應由法院審查撤銷權的主體是否適當、要件是否齊備,以避免撤銷權的濫用,保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益不受損害,以真正實現(xiàn)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根據(jù)《合同法》第74條第2款的規(guī)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fā)生撤銷權的效力。 不過,有學者認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債權,因而其行使范圍不以保權行使撤銷權的一般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
(三)關于撤銷之訴中的被告
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即放棄到期債權,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實施無償轉讓財產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則仍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但可以將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讓人)作為訴訟中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撤銷權之訴,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四)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
根據(jù)《合同法》第75條的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條規(guī)定的1年、5年,其性質均屬于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均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guī)定。其中的1年屬于短期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起算;5年屬于最長除斥期間,自債務人導致其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