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擔保的范圍
所謂抵押擔保的范圍,就是指抵押關系成立之后,債務人屆滿未履行債務,債權人要實現(xiàn)抵押權,在什么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shù)膯栴}。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一)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guī)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xiàn)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鷥?yōu)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
二、抵押權有什么特點
(一)什么是抵押權
根據(jù)《物權法》第179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權的
(二)抵押權的特征
1、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時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2、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時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3、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根據(jù)《物權法》第181條、185條以及《擔保法》第33條、38條至43條規(guī)定,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4、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xù),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5、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標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yōu)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
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yōu)先受償權系指:(1)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就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優(yōu)先于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2)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yōu)先受償權還表現(xiàn)在兩物權之間,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次序之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后次序抵押權人而受清償;(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yōu)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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