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賴利益的直接損失范圍
至于侵害相對人身體健康或所有權所受的損害,因違反的是保護義務,可依侵權責任請求賠償。所以,信賴利益的損失應限于直接損失,其范圍應包括:
(一)締約費用,包括郵電、文印費用、赴訂約地域察看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履約準備費用,包括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或因信賴合同成立而購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或雇工所支付的費用;
(三)因支付上述費用而失去的利息。
(四)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形式僅限于賠償損失一種,也有學者主張締約過失的責任不應當限于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只是其主要責任形式。由于實踐中締約過失行為日益復雜化、多樣化,有必要在賠償損失之外考慮其他責任形式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如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并允許多種責任形式合并適用,以便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方的利益。返還財物只是一種民事義務而非民事責任,其根據是不當?shù)美蛭餀嗟淖芳靶栽怼?/p>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民事責任
對于這一點,有兩種觀點。主要原因在于盡管締約過失責任在現(xiàn)行法中已得到確認,但附隨義務畢竟不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義務,而只是法官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解釋出來的義務。所以對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應當有嚴格的限定它只能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難以適用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由于締約過失責任僅產生于合同磋商過程中,只存在對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害,故締約過失責任僅僅尋求一種補償性的救濟。筆者以為這兩種觀點從不同角度進行了闡述,都比較可取。綜上,探討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理解締約過失責任的實質,澄清容易混淆的觀念,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和適用締約過失責任,既能不致于使引起損害的締約過失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任漏于追究,又能防止締約過失責任的不適當擴大。
以上便是信賴利益的直接損失范圍,締約過失責任的民事責任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有更多關于這的問題,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lián)系我們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進行專業(yè)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