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初三女生體育課后身亡
14歲女生體育課后身亡這件事僅有媒體報道后迅速發(fā)酵。誰也不知道這名女生在生命的最后時刻,究竟發(fā)生了什么?!拔叶亲佑悬c痛?!边@,成了劉絲,祁陽縣四中初三69班這名14歲女生留在這個世界上的最后一句話。
2015年11月26日下午,體育課剛開始幾分鐘,劉絲在學校操場上慢跑了150米以后,突然倒地,很快就沒有了生命體征。10多分鐘后,學校老師和隨即趕過來的家長一起把劉絲送到了最近的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醫(yī)生宣告劉絲死亡。
家長無法接受這樣的結(jié)果,面臨崩潰,一度將孩子遺體搬到學校門口討要說法。學校認為孩子猝死屬于其自身身體方面的原因,學校并沒有管理上的失職。雙方在賠償問題上僵持不下。事件卻在媒體曝光下迅速發(fā)酵。那么,劉絲在生命的最后時刻到底發(fā)生了什么?她為什么會突然倒地,意外死亡?學校真的存在過錯嗎?
學校什么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一)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shù)?
(二)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guī)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qū)W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衛(wèi)生、安全標準的;
(五)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zhì)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六)學校明知學生患有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學校發(fā)現(xiàn)學生突發(fā)疾病或受傷害,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的;
(八)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非因?qū)W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二)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住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集體或擅自離開學校發(fā)生事故的;
(三)學生自行到?;蚍艑W后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fā)生事故的。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jiān)護職責。因?qū)W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內(nèi),因?qū)W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14歲女生劉絲死亡的事件中,要判斷學校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首先應該看體育老師組織的活動是否超出了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其次,要看學校是否知道該學生存在特殊體質(zhì)而沒有給予特殊照顧;再次,要看學校在學生發(fā)生意外時有沒有及時進行搶救,盡到應該盡的義務。如果學校做到了相應措施,則不應該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