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疑做操不規(guī)范被老師推成骨折
近日,市民張先生向記者報料稱,自己的小孩在新木小學遭遇體育老師推搡,造成右手骨折。據了解,該男生為小學一年級,體育老師對其確有拉扯動作,導致男孩摔倒骨折。
張先生的小孩在深圳龍崗區(qū)新木小學讀一年級,據他回憶,10月10日那天,兒子像往常一樣回到家里,但是右手手臂卻腫了。詢問緣故后得知,是當天體育課做操時,兒子由于動作不規(guī)范,“左右方向、轉圈之類的動作不對吧”,體育老師過來糾正動作,“還推了一下”,結果把兒子推倒在地,右手摔傷。
張先生稱,學校老師先帶兒子在深圳市第三醫(yī)院檢查,結果是軟組織損傷,“當時覺得問題還不大”。但過了幾天,兒子的右手仍然沒有消腫,又帶他去深圳市兒童醫(yī)院檢查,結果發(fā)現:兒子右側尺骨鷹嘴骨折、右側肱骨踝上骨折?!?1號剛換了石膏?!?/p>
就此,張先生找到學校,要求校方回應、處理此事。最終校方表示承擔醫(yī)藥費,并向張先生的小孩致歉?!拔倚『⑦€說過以后想學武術,也不知道會不會有影響?!毙履拘W處理此事的負責人李主任介紹,事情發(fā)生在10月10號下午14:30左右,張先生兒子的班級在上體育課。當時,小張同學沒有和大家一起排隊,而是跟同學打鬧,體育老師便過去拉他回來,造成小張同學摔倒在地、手臂受傷?!鞍嘀魅蔚谝粫r間就帶著孩子去了第三醫(yī)院。”李主任表示,小張同學由班主任陪同,拍了X光片,診斷結果是軟組織受傷。
李主任表示,過了幾天后,張先生再次前來與學校溝通,并出示了在深圳市兒童醫(yī)院的最新診斷結果:右側尺骨鷹嘴骨折、右側肱骨踝上骨折。經過協商,1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新木小學賠付張先生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費用,而醫(yī)療費用不包含在這2萬元內。李主任說,目前學校已經把該體育老師開除。另外,學校也開會批評了這一行為,并讓老師們引以為戒。
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一)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的;
(二)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guī)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衛(wèi)生、安全標準的;
(五)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六)學校明知學生患有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學校發(fā)現學生突發(fā)疾病或受傷害,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的;
(八)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非因學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二)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住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集體或擅自離開學校發(fā)生事故的;
(三)學生自行到?;蚍艑W后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fā)生事故的。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jiān)護職責。因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內,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體育老師因做操不規(guī)范在拉扯中將學生推到致其骨折的行為屬于學校有過錯的情形,學校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