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孩在校打鬧死亡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河南省桐柏縣一位聽眾向中國之聲反映,自己8歲的兒子今年10月在就讀的民辦學校與同學打鬧后感覺身體不適,當天送醫(y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住桐柏縣淮源鎮(zhèn)鴻儀河街道的魏用根告訴記者,自己的兒子魏國棟今年8歲,此前在離家不遠的一所名為“喜洋洋學校”的民辦學校讀一年級,今年10月27號中午放學回家后,魏國棟感到身體不適?!翱拗貋淼模f學生、老師打他了,肚子疼,醫(yī)生給他弄了點健胃藥?!?/p>
由于身體不適,午飯后魏用根的妻子并沒有送兒子上學,直到下午兒子疼痛難忍,再次帶其到診所查看,這才意識到事態(tài)的嚴重。據魏用根描述,醫(yī)生掀開孩子衣裳發(fā)現(xiàn)后背有兩個疙瘩,有個疙瘩破皮了沒流血,醫(yī)生讓趕緊去醫(yī)院拍片子,孩子可能肚子出血了。
隨后,魏用根妻子急忙將兒子送往桐柏縣城的人民醫(yī)院,但由于該院達不到救治條件,又轉到桐柏縣三院,當晚8點多,魏國棟因搶救無效死亡,家屬隨即報警。
由于責任認定存在爭議,校方與學生家長一直沒有達成協(xié)議。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孩子意外死亡?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
二、校方有哪些責任
未成年人在校園受到傷害,校方有哪些責任呢?《侵權責任法》有如下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魏國棟今年8歲,在我國法律上是無民事權利人,對于孩子的死亡,校方如不能證明其沒有責任的,必須承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經調查,確實存在學生、老師毆打孩子的行為,該涉事老師或涉嫌刑事責任,而學校也要承擔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