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中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生效時間規(guī)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备鶕?jù)該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即除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外,還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交付貨幣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1、如果采用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為貸款人提供借款之時。從這點來看,自然人之間的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自簽訂借款合同時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具體生效時間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wǎng)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jù)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jù)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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