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瘓老人跌池溺亡
據(jù)介紹,出事的老大爺姓高,今年69歲,因身患疾病致半身不遂。當天艷陽高照,高大爺?shù)睦习閷⑺频叫^(qū)院子里曬太陽。老伴將高大爺推到小區(qū)花園的一個平臺上,旁邊就是小區(qū)內的一個觀賞水池,看到高爺爺在曬太陽,老伴便說去將家里的垃圾倒掉,很快就會回來。
然而,就在老伴離開不到幾分鐘的時間里,不知道什么原因,高大爺坐著的電動輪椅突然滑動,連人帶輪椅一齊跌入水池內。這一幕正好被旁邊住宅樓上做保潔的史女士看到,她趕緊跑出家門呼救并跑去救人,跑到水池邊看到老人臉朝下,趴在水池里,她一個人拉不動,就趕緊喊小區(qū)里另外幾位市民過來幫忙,總算將老人從水池內拉了上來。

但遺憾的是,此時高大爺好像已經(jīng)沒有反應了。接著,附近的居民趕緊報警。很快,當?shù)嘏沙鏊窬?20急救車趕到現(xiàn)場。由于落水時間過長,經(jīng)醫(yī)院醫(yī)生全力搶救近兩個小時,高大爺還是不幸離世。在老人落水后,附近樓上一位學生用手機拍下了附近市民及物業(yè)參與搶救老人的整個過程。畫面顯示,保潔的史女士和市民奮力拉高大爺時,多位居民過來幫忙,保安物業(yè)也很快趕到現(xiàn)場參與救援。隨后,老人被救出水池后,家里人趕緊拿來了被子,市民幫忙將老人潮濕的衣褲脫下,用棉被將老人裹起來。(新聞來源:)
公共場所管理者有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如下: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對此也有明確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因此,高大爺溺亡的觀賞水池位于公共地方,觀賞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水池應當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事發(fā)當時,雖然保安物業(yè)也很快趕到現(xiàn)場參與救援,但是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觀賞水池雖淺,但考慮到小區(qū)中可能有年幼的孩子、行動不便人士等,管理者至少應當在水池周圍設置一些防護措施或者警示標志,如果沒有此類措施,可以認為水池的管理者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高大爺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家屬有權利要求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導致高大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高大爺?shù)睦习閷o法行動的高大爺一人留在水池邊,對于可以預見的危險沒有合理注意并避免,因此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此外,如果可以證明輪椅的突然滑動是由于輪椅本身的質量問題導致,輪椅的生產(chǎn)者或銷售者還應承擔相應的產(chǎn)品質量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