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足浴店火災
2月5日17時26分,浙江天臺縣一足浴中心發(fā)生火災。火災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8人死亡,10人經搶救無效死亡。截至2月6日凌晨5時,火災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傷?;馂脑蛘谶M一步調查之中。2月6日上午,天臺縣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火災具體情況。天臺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益軍首先向罹難者表示哀悼,向受傷者及家屬表示慰問。陳益軍表示,目前火災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傷,其中1人傷情較重。目前足浴中心相關負責人已經被控制。

經營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六條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p>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所以,如果本案中受害者精神損害達到嚴重情形,有權利提起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