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散步被狗撞倒致10級傷殘
男子晚上在綠道散步,誰知被一條大狗從背后撞倒,造成十級傷殘。他起訴后,法院判狗主人賠償12萬元。
2016年5月某日晚9點,洪山區(qū)男子段某在南湖一綠道上與同事散步,邊走邊聊天。突然,一條白色的金毛犬從背后沖上來,將他撞倒在地,隨后他發(fā)現(xiàn)自己的腿沒法動彈。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后,經鑒定為傷殘十級。
今年2月14日,洪山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狗主人胡某稱,原告段某當時也帶了狗,但沒有使用牽引繩,其受傷與兩條狗嬉鬧不無關系,原告自身沒有注意到安全防護。
段某的同事邱某作為證人回憶,當時看到一只狗突然沖出來,撞到段某的腿,段某隨即倒在地上,后扶都扶不起了,大家覺得傷得比較嚴重,趕緊報警并送醫(yī)。昨日記者獲悉,洪山區(qū)法院審理此案,在法官的調解下,被告胡某賠償段某12萬元。
寵物致人傷亡如何賠償
動物致人損害,主要指的是以下兩種情形:
(1)飼養(yǎng)的動物基于其自身的本能而造成的損害,比如犬咬人、牛吃莊稼。
(2)不是在人的有意識的強制或驅使下,而是因外界的刺激激發(fā)了動物的本性所為,比如,馬因受驚失去控制,狂奔傷人。
動物致人損害的發(fā)生,通常是基于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在動物的管理或控制上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因動物自身的動作所造成的損害,動物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的行為方式表現(xiàn)為不作為。
因此,如果飼養(yǎng)的動物在人的駕馭、支配或誘使下造成損害,就不屬于動物致害,比如鸚鵡在人的馴養(yǎng)和教導下傳播他人的隱私;這時的動物已經成為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屬于人為加害,應依一般侵權行為加以處理。
但就動物的本能而論,動物積極、主動的舉動固然可以構成動物致人損害,動物的消極舉動(牛靜臥于鐵軌致火車傾覆)有時也可以構成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因帶有某種傳染病菌而致人損害,是否構成動物致人損害,應區(qū)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假如傳染病菌具有較高的傳染性,傳染的途徑很多,動物帶有傳染病菌感染他人只是其中的一個傳染途徑,此時應認定為損害是由動物以外的傳染病菌造成的,而非動物致人損害。假如傳染病菌為飼養(yǎng)動物所屬類別所特有,或該類動物帶有傳染病菌是傳染病菌傳播的主要途徑的,動物帶有的傳染病菌致人損害應認定為動物致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