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免責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轉讓,是指第三人(承擔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而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免除其承擔債務的責任。
二.提存發(fā)生什么法律后果
債權、債務關系的標的物一經提存就產生法律效力,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這種法律效力表現(xiàn)在:
(1)從標的物交付有關機關提存之日起,債務人與原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即債務人免除了繼續(xù)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給付的請求,不得再向原債務人提出。
(2)從標的物交付有關機關提存之間起,標的物滅失毀損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原債務人不再承擔此項義務。
(3)從標的物交付提存之日起,債權人應負責支付提存人的保管費,如果標的物已經拍賣,債權人還要負責支付拍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