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利息結算憑證是否能納入已支付利息
2014年10月易某向蔡某借款70萬元用于廖某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雙口頭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五分,即年利率60%。2016年5月17日,借貸雙方進行了結算,廖某在原借條上注明“已還款貳拾萬元,本人擔保剩余之伍拾萬元,月息伍分”。2016年5月31日廖某向蔡某出具了一張10萬元欠條,系擔保50萬元借款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的利息。因易某、廖某長期未歸還借款,蔡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不能納入已支付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利息結算欠條是否屬于已經(jīng)自愿支付利息的范疇,結算期間借款利息如何計算,欠條僅是雙方對利息進行結算的憑證,借款方尚未支付利息,故不應認定為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因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為60%,故欠條結算期間的利息應按年利率24%計算。
律師說法:我國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备鶕?jù)這一條款的規(guī)定可以總結出“兩線三區(qū)”的復合規(guī)則。第一條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年利率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這就是兩線。劃分了三個區(qū)域,一個是司法保護區(qū),一個是自然債務區(qū),一個是無效區(qū)。司法保護區(qū)即借貸雙方的利率未超過24%的,該約定不僅有效,而且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如果證據(jù)能夠證明以上事實,法院在實體判決中應該支持。自然債務區(qū)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36%的,該約定有效,但無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即如果出借人請求借款人償還該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經(jīng)償還了該部分利息而請求返還的,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關于欠條的法律性質的認定。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具有附著性。欠條只能證明雙方當事人在某個時間點存在著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條的形成可能是多種法律關系產(chǎn)生的后果,其債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買賣、勞務、利息等。既然欠條是債權憑證,那么欠條所載債權內(nèi)容是沒有實現(xiàn)的,是沒有得到履行的。民間借貸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利息的條件。根據(jù)《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處于無效區(qū)域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予以返還,具體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二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三是利息已經(jīng)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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