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以不履行約定為由主張承擔違約責任
A公司與B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簽訂了《A公司配套合同》,在該合同中雙方約定,A公司每月初以書面形式或通過供應信息平臺向B公司傳遞當月和次月指導性采購計劃,但并未約定B公司應向A公司供貨的具體數(shù)量,只約定了供貨比例。2008年1月起,B公司即開始向A公司供貨。2008年2月23日,B公司收到A公司下達的全年采購計劃,變更了原合同約定的供貨通知方式,并明確約定B公司每月必須保證的供貨量。2008年3月5日,B公司向A公司發(fā)出產品價格調整通知,要求在2008年1、2月執(zhí)行價格的基礎上上調15%,結算方式也要求進行變更,并提出王牌公司務必在3月11日前回復。并于當日停止向A公司供貨?,F(xiàn)A公司以B公司違約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未經同意變更合同主要條款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2008年2月23日A公司向B公司下達的全年采購計劃,不僅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供貨通知方式,還明確約定B公司每月必須保證的供貨量,該份采購計劃屬于對合同關鍵條款的重大變更,必須得到B公司的明確認可才能發(fā)生效力。在雙方對此未能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全年采購計劃作為A公司的單方意思表示,對B公司沒有法律約定力。故B公司的行為不構成違約,A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未經同意變更合同主要條款對合同相對方是否具有約束力?
合同的變更,是對原訂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它是指合同在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實現(xiàn)合同的條件發(fā)生變化,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
在無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合同變更只能由當事人雙方進行協(xié)商一致,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痹趨f(xié)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xié)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xié)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因此,一方未經同意擅自變更合同主要條款的,對合同相對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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