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市民王某因做生意急需款項,向李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息二分,一個月后償還。二人共同的朋友張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備注:“借款人不還,則由擔保人償還”。但借條上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三方在借條上還寫明,如發(fā)生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之后,王某未按約定時間向李某還款,李某也一直沒有對借款人王某申請仲裁。后李某提請仲裁,請求裁決王某和張某償還借款本息。
分析
擔保人為何能免除擔保責任?
仲裁庭駁回了李某要求擔保人張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仲裁請求。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被申請人張某的擔保責任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在此保證期間,李某沒有對借款人王某提請仲裁,故保證人張某免除保證責任。
提醒
在簽訂擔保合同時,要明確區(qū)分保證合同的性質(zhì),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還要知道何時提起仲裁或訴訟,以免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失。
關于擔保責任免除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zhuǎn)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zhuǎn)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