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房借款,為何要小心“房、款”兩空?
在近年來,不少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中,抵房借款占有很多一部分。涉抵房借貸糾紛主要表現(xiàn)為,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項給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并委托出借人代辦售房、收房款或過戶等事宜,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代理人直接將房屋出售,以房款沖抵借款。
但是不少借款人不知道,這樣的抵房借款很容易“房、款”兩空。因為房價飆升,出借人在借款人還錢的時候,惡意躲避,故意造成對方到期無法還債的事實。還有的出借人獲得售房委托書后,與買房人惡意串通、低價轉(zhuǎn)讓,使得借款人遭受極大損失,很容易“房、款”兩空。
除此之外,在抵房借款的這類案件中其有的合同條款缺乏履行細節(jié),所以很容導(dǎo)致不良后果,難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曹某與黃某原是一對夫妻。他們居住的房屋是舊房拆遷后的安置房屋,安置時登記在曹某一人名下。
誰承想,搬到嶄新的安置房后,一家人竟然官司不斷。先是妻子黃某向房管部門申請異議登記,之后又起訴與曹某離婚。與妻子調(diào)解離婚之后,在與子女的房屋確權(quán)訴訟案件審理期間,曹某向房管部門申請注銷了異議登記,隨后,曹某與案外人胡某簽訂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50萬元。
曹某的借款,是以這套拆遷安置房屋做的抵押擔保,他還于同日公證委托了姚某出售這套房屋,委托事項包括從銀行解抵押到代收房款,以及辦理過戶手續(xù)等。
上述借款到期后,曹某不能償還。于是,姚某持委托書將這套房屋出售給了某投資公司。
曹某認為,姚某在沒有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出售這套房屋,自己也未得到一分錢房款,損害了其財產(chǎn)權(quán)利,遂起訴要求確認姚某代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審理判決:
經(jīng)法院審理,根據(jù)買房人買房前未看房、合同條款缺乏合同履行的具體細節(jié)、帶抵押過戶、房款支付存在循環(huán)轉(zhuǎn)賬等不符合房屋交易習慣的情形,認定代理曹某賣房的姚某與買受人投資公司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故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官說法:
直接約定到期不能還款則以房屋抵債,是法律禁止的“流押契約”。近幾年,為了規(guī)避這一法律禁止,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再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到期不還款,就按買賣合同履行把房子賣給出借人。在某些案件中,借款方手段更加“高明”,同一利益共同體“分身”為出借人、出售房屋的委托代理人、買受人,甚至還有連環(huán)轉(zhuǎn)讓的后手買受人幾個主體。這樣做雖然形式上規(guī)避了“流押契約”禁止性規(guī)定,但利用債務(wù)人困頓窘迫的弱勢地位,謀取失衡的經(jīng)濟利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