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放高利貸】
去年5月初,金某的母親突發(fā)腦溢血急需住院治療。為給母親治病,金某急匆匆地向鄰居桑某借款兩萬元,商定半年內(nèi)歸還。桑某同意出借,但提出按本金月息5%給付利息。金某迫于情勢所逼,違心寫下了一張2.6萬元的借條。借款到期后,雙方為利息事宜發(fā)生糾紛,桑某一紙訴狀將金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rèn)為:原告雖持有被告的借據(jù),但此行為系乘人之危發(fā)放高利貸,屬無效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金某償還桑某本金兩萬元及利息1083.2元(按銀行短期貸款利率計息)。
【律師說法】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桑某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金某雖然寫了借條,但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桑某所取得的利益明顯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綜上,桑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乘人之危的構(gòu)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