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8年5月,王某中標工程后急需資金,遂請羅某幫其聯(lián)系借款。后羅某介紹戰(zhàn)友甘某與王某洽談借款事宜。甘某確認王某中標工程屬實后同意借款50萬元給王某。同月12日,王某收到甘某通過銀行轉賬的50萬元借款,王某給甘某出具了借條。還款期限屆滿后,王某未按期歸還借款,雙方重新約定:王某從原協(xié)議約定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王某收回原借條并重新出具借條。此后,王某通過銀行轉賬15萬給甘某后未再還款。2010年8月20日,甘某與王某因還款事宜發(fā)生爭吵至羅某家中。爭吵中,王某離開羅某家,羅某以自己的名義給甘某出具金額為50萬元的借條,并約定于2011年5月21日前歸還。該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甘某要求羅某還款,羅某以不是實際借款人為由拒絕償還。甘某訴至法院,要求羅某償還借款50萬元。
法院判決
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甘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關系合法有效。羅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其出具借條的行為及借條內容并無異議,也無證據證明其出具借條時存在重大誤解或受脅迫,表明其愿意歸還王某借甘中劍的借款。甘某接受羅某出具的借條,并以此作為證據起訴羅某償還借款,表明甘某同意債務轉移。羅某以自己的名義向甘某出具借條的行為成立免責式的債務承擔,即債務轉移,原債務人王某的義務免除,故本案借款應由羅某負責清償。遂判決羅某償還甘某借款余額43萬元。
專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羅某與甘某未明確約定王某是否仍承擔還款義務,本案的債務承擔是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還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1、并存?zhèn)鶆粘袚c免責債務承擔的識別分歧
以原債務人是否繼續(xù)承擔債務為標準,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而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債務,而原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兩者區(qū)分的關鍵在于判斷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在約定債務承擔時,如當事人明確約定原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即可判斷此種債務承擔的具體方式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但在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事后亦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對此予以明確時,此種債務承擔的具體方式是認定為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此種情形只能構成并存式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也有觀點認為,此種情形亦可構成免責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獨自承擔債務。
2、并存?zhèn)鶆粘袚c免責債務承擔的區(qū)分方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兩種具體方式:一是行為人用語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義的作為間接表達內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單純不作為的默示方式,當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項事實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當事人約定以沉默方式表達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價值。但是,以可推知內心意思的積極作為方式表達其內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當事人事先有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為前提,當事人以此種默示方式表達內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債務承擔行為系民事法律行為,故當事人約定債務承擔的過程實質上是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過程。根據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當事人作出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達即明確約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內心意思的積極作為方式表達。在當事人未明示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時,通常情況下可推定當事人并無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示,即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但此種事實推定允許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內心意思的行為表明由其獨立承擔債務而不由原債務人承擔債務的,第三人實質上是以非沉默的積極作為方式向債權人表達了原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示,如債權人表示同意該意思表示的,仍應認定構成免責的債務承擔。
律師說法
當事人之間未明確約定是否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時,看現(xiàn)債務承擔人出具的借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推知其內心意思以默示方式表達獨立承擔債務而不由原債務人承擔,債權人是否接受現(xiàn)債務人的承擔。只有明確這幾點,才能確定是并存還是免責。
以上案例中,羅某與甘某雖然未明確約定王某是否脫離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但羅某以自己的名義另行向債權人甘某出具借條并承諾由其按期履行王某債務的行為,向甘某表達了由羅某獨立承擔債務而不由原債務人王某承擔債務的意思,屬當事人以可推知其內心意思的默示方式表達意思表示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甘某接受以羅某名義出具的借條并依據該借條單獨訴請羅某承擔還款義務的行為,表明甘某同意羅某以其行為默示表達的由其獨立承擔王某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債務承擔的具體方式不應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而應認定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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