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08年9月起,徐某與孔某有借款往來,截止2010年6月8日,孔某結欠徐某750000元。同日,孔某向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從徐某處借款750000元,借期一年。并備注:之前所打的借條全部作廢,以此借條為依據(jù)。后孔某于2010年7月1日支付徐某19750元,2010年8月2日、8月30日,孔某各支付徐某18750元,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3月9日,孔某每月初左右支付徐某11250元,共計124750元。另孔某于2011年2月21日歸還徐某50000元,2011年2月25日歸還徐某20000元,2011年2月28日歸還徐某30000元,2011年3月18日歸還徐某20000元,2011年3月28日歸還徐某50000元,共計170000元。另查明,孔某與鄭某于2008年7月29日登記離婚。
【裁判理由及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徐某提供的《借條》、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等可以證明孔某向徐某借款750000元的事實,庭審中,徐某認可孔某于2011年2月21日歸還其50000元,2011年2月25日歸還其20000元,2011年2月28日歸還其30000元,2011年3月18日歸還其20000元,2011年3月28日歸還其50000元,共計170000元均為本金,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認可,故徐某要求孔某歸還580000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利息的除外。對于該項借款是否約定利息,徐某與孔某并無深交,根據(jù)常理,徐某不可能將資金無息交與孔某使用,孔某2010年7月1日支付徐某19750元,2010年8月2日、8月30日,孔某各支付徐某18750元,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3月9日,每月初左右支付徐某11250元,應當認定是孔某自愿支付徐某的利息,即使該利息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四倍,因該利息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予以認可。但徐某主張自2011年3月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在《借條》中并未明確約定利息,故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年利率5.31%自2011年6月7日暫計算至2011年8月15日為5817.40元。本案中,孔某的借款行為發(fā)生時,其與鄭某已經離婚,故徐某要求鄭某共同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孔某歸還徐某借款本金58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等。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徐某與孔某之間的借款關系是否約定支付利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關于利息的約定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雖然徐某提供的借條并未對借款利息作出約定,但徐某主張雙方口頭約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實際履行,徐某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亦可以證明就本案借款孔某曾連續(xù)有規(guī)律地支付利息,故孔某關于本案借款系無息借款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采納。據(jù)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