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無償保管財物損壞,保管人被要求賠償損失
小謝與小李是妹夫與大舅子的關系。2012年6月18日,小謝花費9000元在西安購買“喜洋洋”兒童充氣蹦蹦床一套,欲在寧縣九龍廣場擺攤經(jīng)營,但經(jīng)營未果,小謝遂將該蹦蹦床拉至小李家中臨時寄放。雙方未約定是否有償。不久,小謝與妻子婚姻發(fā)生變故,“喜洋洋”兒童充氣蹦蹦床一直存放于被告家院子三年多。在此期間,蹦蹦床打包存放于被告家房檐下,并以帆布遮擋,但打開后發(fā)現(xiàn)該蹦蹦床體有破洞八處,表面有積水。2015年8月17日,小謝與小李妹妹解除婚姻關系,小謝于是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返還寄存物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部分訴訟請求
經(jīng)法院審理,上述案情屬實,判決如下:一、限楊某某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返還劉某某“喜洋洋”兒童充氣蹦蹦床一套。二、駁回劉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88元,由楊某某承擔200元,劉某某承擔28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說法:無償保管他人財物財物受損需要賠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小謝將“喜洋洋”兒童充氣蹦蹦床臨時寄放于小李家中,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雙方系親屬關系,對保管期限和保管費用未作約定,依此認定該事實合同屬于無償保管。小李將蹦蹦床打包存放于被告家房檐下,并以帆布遮擋,應認定小李對該蹦蹦床的保管并無重大過失。因此,小李對“喜洋洋”兒童充氣蹦蹦床的損壞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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