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丈夫借錢不還,債權人將妻子告上法庭
小趙與小謝是朋友關系,小謝與小王是夫妻關系在2005年9月20日登記結婚。2007年7月20日,小謝向小趙借款,雙方簽署借條一張,上書:今小謝向小趙借人民幣200000元正(成拾萬元正),于2009年7月20日前歸還,利息按5%計算。落款處由小謝以借款人身份簽名。后由于小謝到期未返還借款,小趙向其發(fā)出《催款通知單》,載明"今小謝向小趙借款(貳拾萬元正),于09年7月20日前歸還,但已超過期限至今沒還特此向小謝催討借款"落款日期為2009年7月23日。小謝在該份《催款通知單》上加注"我已明知,但因經營不善元錢歸還,懇求延長兩年,利息照舊"。2011年7月22日,小趙再次發(fā)出《催款通知單》,載明"今小謝所欠小趙之借款(貳拾萬元正,經多次催款至今沒還,特此向小謝再次催討借款及利息"落款日期為2011年7月27日。小謝同樣在該份《催款通知單》上加注"因經營不善無錢歸還,懇求延長兩年,利息照舊"并簽署其姓名。2013年年3月,小王向法院起訴離婚調解,案件審理至現(xiàn)在。2013年9月27日,將小謝與小王訴至法庭,要求二被告還款。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查,上述案情屬實,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小王與被告小謝對所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曹某某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離婚后另一方仍應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主要包括:(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經法院查明,2007年8月2日,小謝用該筆借款償還小謝與小王現(xiàn)居住房屋所欠之貸款,應屬第一項,故應認定上述所欠之20萬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小謝與小王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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