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索債,能否視為債權人通知
磚廠主張的債權轉讓合同不成立,轉讓行為無效。2009年11月3日,于某給吳某出具了欠條并注明該款由磚廠給付,11月8日吳某又找到于某,表明其不愿意找磚廠索款,于是于某當場給付吳某2萬元,并商定其余71 500元用機器設備抵債,并于 2009年11月24日完成了抵債。11月8日與11月24日,于某先后兩次口頭告知磚廠,于飛欠吳某的債務已經清償完畢,不用其再轉賬。另外,于某給吳某出具了轉賬的欠條后,并沒有通知債務人即磚廠,按照法律規(guī)定,該轉讓協(xié)議不發(fā)生效力。綜上,應駁回磚廠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債權轉讓有效
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因于飛與新巴爾虎左旗農牧業(yè)局、新巴爾虎左旗農牧業(yè)產業(yè)化辦公室、新巴爾虎左旗莫達木吉磚廠(以下簡稱磚廠)勞務費糾紛一案,2007年11月14日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由磚廠分期給付于飛勞務費40萬元。2009年11月3日,于某為退還第三人吳某投資款而出具了一份欠據,內容為“欠吳某人民幣91 500元,此款同意從孫德翔(注:磚廠投資人)欠于飛款中扣除”。該欠據出具后,于某未通知磚廠。2010年1月21日,吳某持該欠據向磚廠索款,磚廠如數付清。在(2007)呼民終字第57號案的執(zhí)行過程中,于飛與磚廠在2010年6月20日達成和解協(xié)議,磚廠用48萬塊紅磚抵償于飛的欠款1 38 787. 44元,因磚廠認為已按照于飛與吳某的轉賬協(xié)議將91 500元支付給吳某,故拒絕履行該和解協(xié)議,并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2009年11月3日于某與第三人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同時確認磚廠已履行(2007)呼民終字第57號民事調解書中91 500元的給付義務。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債權轉讓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因磚廠負有給付于某勞務費的義務,于某為退還第三人的投資款而給其出具了一份欠據,并在欠據中注明“欠吳某人民幣91 500元,此款同意從孫德祥欠于飛款中扣除”,因磚廠與第三人之間并無債權債務關系,該欠據意為第三人可持欠據向磚廠主張91 500元欠款,此為于某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人收取了該欠據并未表示異議,應視為雙方已就債權轉讓達成了合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但沒有規(guī)定債權人要親自通知債務人。第三人作為受讓人,持于某出具的欠據向磚廠索款,應當視為債權人通知,對債務人即磚廠產生效力。磚廠按照于某給第三人出具的欠據向第三人付清了欠款,即完成了作為原債務人對新債權人的付款義務。磚廠關于其已履行(2007)呼民終字第57號民事調解書中91 500元的給付義務的主張不屬本案審查范圍,磚廠可根據已付數額與于某進行清算。于某稱在11月8日與11月24日,其先后兩次口頭告知磚廠取消轉讓,但沒有證據支持。于某轉讓權利后,又另行向第三人付款的行為與磚廠無關。綜上,于某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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