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多筆債務未歸還,債務人還款是否有順序
沈某稱,2009年9月29日,徐某因資金周轉向沈某借款100萬元,同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并出具收據(jù)一份。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期限為2009年9月29日至2009年10月19日;月利率為3.6‰,如徐某逾期還款,沈某以逾期天數(shù)每日按1.7‰收取逾期罰金罰息。雙方同時約定由徐某承擔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同日沈某與徐某蔡某簽訂《自然人保證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對沈某與徐某之間的借款本息、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借款到期后,徐某未按約還款。
法院判決:應當及時還款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沈某與徐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09年9月29日至2009年10月19日;月利率為3.6‰,如徐某逾期還款,沈某以逾期天數(shù)每日按1.7‰收取逾期罰金罰息。雙方同時約定由徐某承擔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判決如下: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沈某借款765000元及借款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7576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765000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計算);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沈某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10000元;徐某蔡某對徐某的上述借款、利息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剩余債務的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shù)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shù)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shù)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shù)膫鶆栈蛘咔鍍數(shù)殖漤樞蛴屑s定的除外。”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應認定徐某歸還的是沒有徐某蔡某擔保的借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徐某的其他五筆借款中,2009年11月17日發(fā)生的300000元借款發(fā)生在2009年10月底后,而沈某自認于2009年10月收到徐某歸還借款1000000元,徐某歸還沈某借款1000000元中歸還的是其他五筆借款中的四筆計765000元。尚余235000元在本案中抵扣。故截止2009年10月底,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實為765000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率為3.6%及逾期還款按每天1.7‰收取逾期罰金罰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調整為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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