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
陳某,借款人A公司,保證人于某三方協(xié)商自愿簽訂借款協(xié)議,后A公司拒不償還借款。陳某請求:判令A公司、于某、張某連帶償還A公司向陳某的借款本金40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共計5515899.25元;2、撤銷于某與萬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A公司、于某、張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效力。出借人陳某,借款人A公司,保證人于某三方協(xié)商自愿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雖保證人于某與債權人陳某未單獨訂立保證合同,但借款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了保證條款,于某也簽名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于某與陳某之間的保證合同成立,借款合同為主合同,保證合同為從合同。雖然主合同借款協(xié)議對利息及違約金的約定,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而不受法律保護,但該條款的效力不影響借款協(xié)議其它條款的效力,其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均依法成立有效。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償還范圍
陳某出具的全部借款憑證為426萬元,因陳某僅對借款本金400萬元主張權利,經(jīng)核對,A公司和于某累計已償還借款3921873.52元,陳某庭審時陳述400萬元的借款利息沒有清償,故3921873.52元全部為借款本金的清償,則未予清償?shù)慕杩畋窘馂?8126.48元。雖然借款協(xié)議對利息和違約金有約定,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該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均已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予以調(diào)整為:借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從2007年3月31日起按實際下欠的借款本金分段計算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因借款合同約定,于某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借款協(xié)議履行完畢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于某在A公司所負債務范圍內(nèi),向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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