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是否屬于財政借款
A公司稱:2004年12月9日至同年12月30日,A公司與B集團簽訂七份《借款協(xié)議》,B集團向A公司借款共計3億元人民幣,借款期限均為一年。《借款協(xié)議》簽訂后,A公司按照協(xié)議約定將3億元借款給付B集團,B集團為A公司出具了四張收據,合計為3億元。借款到期后,B集團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經A公司多次催要,B集團雖認可借款事實,但至今未按約定還款。A公司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構成債務轉移
B集團與A公司在簽訂案涉《借款合同》時均明知該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但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由項目主體即會展中心履行還款義務,而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B集團不得擅自將債務轉讓給他人,且B集團作為商事主體,應當知道作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及催收通知上簽章的法律性質及后果,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案涉借款合同不是B集團的真實意思表示,故B集團以實際用款人系會展中心為由主張其不承擔還款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會展中心雖然主張免除B集團的還款責任,承諾由其負責償還案涉借款,但其該項主張屬于債務轉移,需經債權人同意方能成立,而A公司已明確表示要求B集團清償債務,且明確表示不同意會展中心加入案涉?zhèn)鶆盏闹鲝?,故案涉?zhèn)鶆找婪☉葿集團承擔。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屬于財政借款
案涉借款不符合財政借款的性質,會議強調要嚴格控制借款風險,簽訂規(guī)范的借款合同,明確歸還期限,保證按期還款,并未體現對該筆借款不收取利息的相關記載,而相關法律、政策亦未規(guī)定財政借款即為無息借款。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B集團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應依法律及案涉七份《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A公司全部借款損失。本案所涉七份《借款協(xié)議》均約定借期一年,但對借期內的利息均未作約定,A公司亦認可借期內無利息,故A公司主張B集團除償還案涉借款本金3億元外,還應按每筆借款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償付其案涉借款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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