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與債權人未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如何進行償還
侯某于2014年7月15日稱,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期間,張某多次向其借款共計1230萬元。2011年8月,張某歸還借款本金100萬元。2013年9月,其同意張某轉讓債務100萬元。2014年7月8日,經核實張某尚欠其本金1030萬元,利息47683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張某未歸還,趙某作為張某的配偶,理應與張某共同償還借款。請求依法判令張某、趙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030萬元、利息4632872.68元,合計14932872.68元。
法院判決: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張某與侯某之間的民事借貸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受法律保護。張某向侯某借款后,應該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其在歸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其余款項均未支付,已侵害了侯某的合法權益?,F侯某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歸還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債務發(fā)生在張某與趙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債務承擔
那么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借款的,能否認定為共同債務?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除外??梢悦鞔_,債務人是否知情是判斷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
其次,趙某不能證明侯某與張某明確約定本案訟涉借款為張某個人債務。根據民訴法關于證據的規(guī)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需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因此本案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個人債務,而應該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后,由于趙某與張某并未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因此,趙某對本案訟涉借款,依法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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