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條無借款人的簽字,能否認定存在借貸關系
2010年10月17日,李某通過王某向賈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欠條,借款到期后,李某償還1000元,并將一年來的利息打成一張10800元的欠條,借款期限又延長一年。在2012年9月份,賈某通過王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許諾于2012年10月17日借款到期時把兩年來的利息還上,59000元的本金于2012年11月10日償還,據(jù)此更換欠條和重新約定還款日期,并將借款兩年的利息合計后(24000元)以欠條形式予以確認。借款到期后,李某拒不償還,賈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經過對本案事實的審查,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并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關系,因此僅憑未有被告署名的欠條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并且原告不能證明曾經向被告完成交付借款,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借貸關系
那么,本案中李某與賈某之間是否存有借貸合意?以及借貸款項是否實際交付?
首先,本案中,賈某在收到王某交付的署有李某姓名的欠條前,并不認識李某,也沒有就涉案出借款項與李某進行過協(xié)商,雙方之間不存在就涉案款項進行借貸或設立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
同時,賈某并沒有將涉案款項直接交付給李某,而是交付給了案外人王某。因此,就賈某的交付行為來講,其本人也沒有實際將借貸款項交付給李某。故在李某與賈某之間,雙方既無借貸的合意,也不存在借貸款項的交付事實。
最后,本案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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