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款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否影響其他借貸合同效力
2010年6月3日,張某請求周某歸還借款及利息。后因借款人周某涉嫌犯罪,法院判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張某與周某之間的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案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應認定為有效,理由是:首先,本案借貸合同形式上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并不等價,民間借貸合同并不必然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至于本案擔保合同的效力,由于擔保合同本身不存在瑕疵,在主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也應當然認定為有效。綜上,張某要求周某歸還借款3500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借貸關系的效力
那么,主債務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貸合同效力應該如何認定?以及擔保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首先,民事合同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相交叉時,民事合同的效力應根據(jù)犯罪的性質、種類以及該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之間的關系來確定。單個的借款行為僅僅是引起民間借貸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事實,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數(shù)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和,是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兩者并不等價。
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在訂立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單個民間借貸合同時,可能確實基于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自主決定交易對象與內容,并不必然導致違反法律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最后,本案借貸關系應認定有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在本身無瑕疵的情況下也為有效。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方法,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應當推定為充分了解行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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