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利息過高須調整,夫妻債務共償還
2012年4月29日,萬某向劉某出具《借據(jù)》,載明:“萬某于2009年10月-2011年4月期間陸續(xù)向劉某借到人民幣現(xiàn)金370萬元”。借款到期后劉某多次追討借款,萬某均未償還。請求:萬某、景某共同歸還劉某借款本金370萬元;萬某、景某共同償還上述借款利息;萬某、景某共同賠償劉某違約金150萬元。
法院判決:利息過高須調整
法院確認借款金額為370萬元,萬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約履行歸還借款本息的義務,已構成違約。劉某與萬某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息2.5%,并且約定了違約金150萬元。萬某逾期歸還借款,給劉某造成資金占用損失,雙方約定的月息2.5%已超過法定利率標準,故調整為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予以支持(從2011年3月3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止)。除支持的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外,劉某并未舉證證實其還有未予彌補的損失,故對于其訴請的違約金150萬元,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夫妻另一方是否應承擔連帶還款義務
那么,本案中的債務是否應該由夫妻另一方承擔連帶還款義務?
首先,萬某和景某系夫妻關系,涉案借款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對外借款,該借款未明確約定為萬某的個人債務,景某也不能證明劉某知曉其夫妻之間簽訂的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劉某主張景某應對萬某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其次,依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債務人并不知道夫妻雙方內(nèi)部關于財產(chǎn)的分割約定,因此應該認定債務人并未確認為個人債務。
最后,本案中的債務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其中一方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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