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本案借款是否屬于以新貸償還舊貸
2013年1月,A公司未按照《國內(nèi)預付款融資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2013年3月25日,B銀行請求判令A公司向B銀行償還借款本金2100萬元,利息264118.62元(利息暫計算至2013年2月20日),共計21264118.62元;A公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2013年2月20日至實際還款日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C公司、D公司對A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由A公司、C公司、D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還款責任
A公司未按約定履行按月結(jié)息的義務,同時在借款期間出現(xiàn)了合同約定的借款人涉及其他經(jīng)濟糾紛而被司法機關(guān)采取保全措施凍結(jié)賬戶存款的情形,因此B銀行有權(quán)按照《國內(nèi)預付款融資合同》第九條9.2第(3)項約定宣布借款到期,要求A公司償還借款本息,A公司應按照融資借款合同約定承擔清償借款本金2100萬元以及相應利息和罰息的責任。
律師說法:最高額保證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本案中關(guān)于C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首先,本案中,B銀行與A公司簽訂融資借款合同后,B銀行按照與A公司簽訂的委托支付協(xié)議,將案涉貸款2100萬元支付到A公司指定的D公司賬戶,完成了發(fā)放貸款義務,融資借款合同實際履行。C公司主張B銀行與A公司串通,騙取其擔保的事實沒有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
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關(guān)于“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規(guī)定,以新貸償還舊貸,受償借款人應為同一主體。因此,即使2100萬元貸款償還了C公司所稱振興公司在B銀行的貸款,因振興公司與A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主體,不能滿足新貸和舊貸的借款人為同一主體的條件。
因此不能認定本案借款是以新貸償還舊貸,C公司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按照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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