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雙方對款項是否屬出借存爭議,如何認定本案法律關系
李某稱:2009年8月6日李某一在李某處借到現金人民幣15萬元,李某一向李某出具了借條1張,李某多次向李某一要求返還,但李某一至今未給付。故李某訴請法院判決李某一償還李某借款人民幣1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8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法院判決:構成違約
法院認為,首先李某一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李某與李某一存在工程建設施工合同關系及預付工程款關系;其次,李某雖然以其父親名義在建設單位領取了部分工程款,但李某一無證據證明李某父親授權李某將其領取的工程款預付給李某一。雙方雖未約定還款期限,李某也未提供催收依據,但在李某起訴后,李某一未在合理的期限內償還,已構成了違約。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法律關系
那么。本案究竟屬于借貸關系還是預付工程款?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系實踐性合同。
其次,本案中,李某主張其與李某一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其舉示的證據以及關于出借資金來源的多次不同陳述,不能證明其具有出具款項的能力以及如何將借款交付給了李某一。
而李某一關于該款系預支工程款而舉示的證據,能夠證明李某之父李某乙與李某一存在工程轉包關系,且在李某稱其向李某一民間借貸15萬元款項期間,其代李某乙從業(yè)主方領取了部分工程款并進行了處置,李某乙與李某一結算該工程款的依據也為李某乙所持有,李某應當可從其父處獲取該證據進行舉示,以證明工程款結算中是否含該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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