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有借據(jù)作為債權憑證,能否認定借貸成立
2015年7月22日,田某因急用錢向駱某借款75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據(jù),內(nèi)容為:“借條,今借駱某現(xiàn)金柒萬伍仟圓(75000)元,月息2分,2015.7.22號,借款人:田某?!焙笤嫦蛱锬匙芬杩?,遭拒后訴至法院。駱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二田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田某承擔。
法院判決:債務應當清償
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田某向駱某借款75000元,由田某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予以確認。田某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借款,現(xiàn)原告要求田某償還借款本金75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田某辯稱其給原告出具的借條是應他人要求所書寫,田某與原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沒有還款義務的意見,法院認為,田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的后果,且田某又提供不出充分證據(jù)證明田某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借款這一事實,因此,對田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原、田某雙方約定的月息2分,并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借貸關系
那么,本案中的債權債務是否成立?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駱某已對借條的出具和款項的交付作出了合理解釋,已完成舉證責任,而田某的證據(jù),并不能否定其與駱某之間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應當認定駱某與田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款項已實際交付,田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即使如田某所稱其與駱某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債務是經(jīng)一系列債權債務轉移而來,在其不能證明其欠李向東債務是賭債的情況下,不能認定一系列債權債務轉讓是無效的,田某與駱某之間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田某仍應償還債務。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庇捎谠摴P借款發(fā)生在田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孟某作為田某的妻子,應對上述借款75000元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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