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婚約財產糾紛
一是受傳統(tǒng)婚姻觀念影響比較大。
從西周起,我國就形成男方給付女方彩禮的習俗,認為只有給付彩禮,婚約才算真正成立。這種締結婚姻的觀念及程序,對后世影響很大。時至今日,在我國很多地方,尤其是農村地區(qū),適齡青年在訂立婚約時一般都由男方給女方彩禮。傳統(tǒng)觀念認為結婚前女方先終止婚約,要退還彩禮;男方先終止婚約,女方就可以不退還,因為女方家庭認為解除婚約后,女方的名譽受到損害,耽誤了青春,再返還彩禮不公平。
二是雙方無感情基礎。
這也是導致婚約財產糾紛的根本原因,很多農村男女青年締結婚姻,都是按照當?shù)亓曀走M行,經媒人介紹相識,相處時間短,互相了解不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雙方訂立婚約的基礎,而非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示。這種情況下所訂立的婚約,極易出現(xiàn)一方在訂婚后對另一方不滿意,或另遇心上人,導致雙方最終無法結婚,而引發(fā)返還婚約彩禮糾紛。
三是法律意識淡薄。
因為雙方基于農村習俗訂立婚約,交付彩禮一般也只有雙方主要親屬在場,往往不會要求女方出具收據。出現(xiàn)糾紛后,雙方對于給付的數(shù)額分歧較大,且難以舉證。還有些父母將女兒作為生財致富的工具,利用訂婚索取大額彩禮,甚至為得到更多的彩禮,一女二嫁。
二.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強化公民法律意識。
由司法、行政部門采取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對廣大群眾進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讓群眾自覺養(yǎng)成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逐步消除農村婚約締結中的種種陳規(guī)陋習,使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子女婚姻不是父母搖錢樹等現(xiàn)代婚姻觀念烙在適齡青年的心中,讓他們明白愛情才是婚姻基礎,向包辦婚姻和索要大額彩禮的行為說“不”。
二是處理得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對于返還婚約彩禮糾紛,因為雙方的確有過締結婚姻的表示,做不成親人也不能做仇人,所以不能簡單對待,要盡可能利用村委、司法所等基層組織進行調解,化解矛盾。對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在雙方確無復合可能的情況下,要主動調解,查明事實,根據雙方是否結婚、是否有同居生活及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因素,靈活把握,在不損害婦女權益的前提下,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