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未取得產權房屋的處理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橐龃胬m(xù)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xù),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xù)到婚后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4、在處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實踐中還要特別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二、離婚時對承租房屋的處理
承租權產生于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xié)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guī)定。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準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