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權人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yè)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yè)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yè)債權人)
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yè)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商業(yè)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yè)準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yè)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二.逼迫債權人交出欠條構成搶劫罪
從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看,我們也無法得出欠條可以作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的結論。目前對于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并沒有做出包括財產性利益的規(guī)定。涉及債權債務關系憑證的刑事司法解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即使是根據該解釋來分析,我們也不能得出欠條可以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的結論。在該解釋中,有價支付憑證(如存折)被認為是盜竊罪的犯罪對象,但該解釋并未將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到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而且,根據該解釋第5條第2款第2項的規(guī)定,“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xù)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jié)?!边@里強調的是有價憑證所記載的財產性利益實現的可能性與造成的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而欠條作為一種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憑證,它的被毀棄或者被強立,并不必然導致財產的積極增加或者消極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