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認為是個人債務的問題
這種情況往往是借債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財務,借債往往由該人經(jīng)辦,債權人可能是憑著對經(jīng)辦人的信賴,或夫妻共同的經(jīng)濟實力、償還能力而出借。同時,社會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權,也導致債權人與債務人在書寫借據(jù)時只簽上舉債人的名字。大家都認為只要舉債人簽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為債務人。因此,借據(jù)上通常只有舉債方的簽名。這樣,離婚時,另一方便會以借據(jù)上沒有自己的簽名認可為由,拒絕承認該筆債務。這種情況,同樣會導致法院認證難的問題。
二.夫妻雙方虛構債務的問題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以虛構共同債務的方式來爭取更多的財產份額。虛假的債權人多屬造假當事人的近親屬。且虛構的舉債理由多為雙方買房、給孩子看病、贍養(yǎng)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對于債權人系債務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質疑,當事人則會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親屬才會予之借錢,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這種解釋聽起來也確實符合常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會使得法院無法質證、認證,處理起來非常困難。通常情況下,只要出示借據(jù),且借據(jù)確系一方親筆書寫,在借款原因與借款數(shù)額都符合常理的情況下,法院仍然會依據(jù)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債務,除非否認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系個人債務,否則便認定為共同債務這一規(guī)定來處理。這樣的結果,和實際情況往往會產生誤差,也會造成對另一方的不公平。這確實是審判實務中的一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