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請求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請求,是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具有代替被保險人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財產保險合同中代位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有關代位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權只是在保險賠償金的范圍內,并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金額
(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4)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之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的,該行為無效
;(5)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6)保險人一般不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和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
(7)投保人有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權的義務,即在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保險人應承擔投保人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有關情況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