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區(qū)別
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設立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都屬于債的保全措施。但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chǎn)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xiàn)時,得由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3]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積極行為。而代位權則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權利的消極行為。
二.債權人代位權與代理權區(qū)別
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通常理解上的,代理權是指,代理人為了他人的利益,以他人的名義行使的權利。因此,代位權與代理權的主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