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nèi)。 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不利于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guī)定了兩層意思: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后,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里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fā)生。
(2)如果債權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fā)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在前一規(guī)定不能適用情況下,才能適用后一層意思。關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于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guī)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chǎn)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之日起算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chǎn)的行為。
撤銷權也稱撤銷訴權。撤銷之訴的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債務人,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所有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個提起民訴訟。如果是數(shù)個債權因債務人行為而受到損害,各債權人在其債權范圍內(nèi)都可以提起撤銷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