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組協(xié)議范本
甲方:
乙方:
1、乙方以其位于____________土地共計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為____宗地,土地證號為:_____________)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_____________元。
2、甲、乙雙方已委托_________________評估有限公司對乙方所提供____宗宗地進行評估,評估值為______________元。雙方同意以此評估值所確定的數(shù)額為依據(jù),等值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評估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3、本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應及時地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過戶手續(xù)。甲方應當給予配合,過戶登記費及由此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抵債土地過戶登記給甲方以前,乙方仍應按原約定承擔所欠甲方債務的違約責任。抵債土地不足以清償乙方所欠甲方債務的剩余部分,乙方應當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
5、本協(xié)議為原相關協(xié)議的補充。在甲方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以前,全部協(xié)議均有效。雙方應嚴格執(zhí)行。
6、本協(xié)議經雙方簽署后即生效。
二.債務重組財務的處理
《制度》和修訂后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新制度)基于債務重組所涉及企業(yè)資產、負債等方面的整合和再安排事項在整個重組過程中并沒有創(chuàng)造新的價值、不存在實現(xiàn)利潤的考慮,規(guī)定無論是債務人或債權人,均不確認債務重組利潤,只確認債務重組損失或相關的資本公積。
新制度采用了“重組債權賬面價值”作為債務重組會計事項計量基礎的做法。所謂重組債權賬面價值,是指在重組日應收某項債權的賬面余額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凈額。但它所反映的僅僅是債權人本身有關資產(債權)的實況,并不能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進行結算的依據(jù)。事實上,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無論是以現(xiàn)金、非現(xiàn)金資產、股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來抵償、清算所欠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有關的清算金額、計量基礎都是一致的,都是以彼此相對應的應收、應付賬款余額為結算依據(jù)。按照新制度關于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精神實質,債權人對于受讓的非現(xiàn)金資產或股權的入賬價值,應該是以實際收回(結算)的應收債權金額計量,而不應以扣除壞賬準備后的賬面價值作為對價;至于有關壞賬準備的轉銷,則是債權人本身的另一會計事項處理,并不涉及雙方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