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讓人的權利救濟制度
受讓人的權利救濟制度。受讓的動產如為盜竊物、遺失物,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有權在喪失占有之日起一年內向動產受讓人請求返還。因所有人的追奪而使受讓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有權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所有人對于處分人無權處分行為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受讓人也有權要求其給予適當的補償。但動產系由拍賣、公共市場或者經營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購得的,所有人請求返還時,必須向受讓人償還支付的價金;動產為貨幣或者無記名有價證券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民法通則的善意取得僅適用于動產,而物權法將不動產規(guī)定善意取得的標的物之一,該規(guī)定是指善意取得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而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發(fā)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人,為保護交易安全而準用動產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