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的義務是什么意思
所謂約定的義務,是指因合同產(chǎn)生的義務。在外國立法中,多數(shù)只提到“未受委托”.而我國法律規(guī)定是“無約定的義務”.無約定的義務的含義廣于未受委托.凡根據(jù)合同的約定,管理人有管理義務的,都為有約定的義務,而不限于委托合同的義務,例如,根據(jù)合伙、運輸、租賃等合同,當事人也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一方當事人根據(jù)合同約定管理另一方當事人事務的,不能構(gòu)成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人有無義務
管理人有無義務,應依管理事務時的客觀事實來確定,不以其主觀的判斷為標準,管理人原沒有義務,而在管理時有義務的,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原有義務,而至管理時沒有義務的, 自沒有義務之時即可成立無因管理;本有義務,而誤認為自己沒有義務的,不為無因管理;本無義務,而誤認為自己有義務的,則仍可成立無因管理.
應當指出,管理人有無義務是管理人對于受益人的事務而言的.在管理人與本人間有一定牽連關(guān)系時,管理人對于第三人雖可謂有義務,但對于本人無義務的,仍可成立無因管理,例如,房屋共有人相互并無代繳房地產(chǎn)稅的義務,若一共有人繳納了全部房地產(chǎn)稅,其所支付的稅款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對于其他共有人即可構(gòu)成無因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