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沒約定利息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06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沒有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起訴之前,也就是2008年7月之前,被告只需返還本金,無需返還利息。但是,這并不代表被告在任何適合都不需要返還利息,根據(jù)《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被告應負償還借款及利息之義務。
二.借款訴訟時效的問題
如果合同協(xié)議或者借條借據(jù)上約定還款日期的,按照合同的約定。
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