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
(1)抵押標的為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質押標的為動產(chǎn)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
(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chǎn)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模膳c抵押人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模膳c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二、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shù)?,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guī)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chǎn);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chǎn)。
(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
(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
(1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于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